《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违纪处置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9浏览次数:480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杜绝违章用电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图书馆VIP学籍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包括: 
(一)违章保有和使用禁用电器。违章保有禁用电器参见本条例第六条; 
(二)违章保有或使用禁用物品; 
(三)私自将空调接入照明线路,或将其他电器接入空调线路;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且经教育不改的各类违章用电行为; 
(五)其他由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认定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 
    
  其中,禁用电器、禁用物品和安全用电等具体说明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一。 

第四条 对于已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同时处以不轻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之处罚。 

第五条 对于尚未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 
(一) 取消年度所有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取消所有全阶段性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如郭沫若奖学金、中科院院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称号等); 
(三)依照相关助学金的申报规定,取消相关助学金的年度申请资格(或学院复审不予通过); 
(四) 依照相关评选规定,撤销公示之中或已获评的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五) 影响就业推荐、应征入伍、推优入党等。 
 
第六条 违章保有禁用电器者,参照本条例第五条处置。 
(一) 已有禁用电器必须立即上缴代管,或立即移出宿舍楼; 
(二)新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短期保有的禁用电器,必须立即上缴代管。 

第七条  学院会同或配合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中若有与学校后续相关文件相悖之处,一律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并按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条例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11年 12月10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一: 

  有关名词解释 
一、禁用电器 
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二、禁用物品 
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 、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毒品及宠物等;管制刀具、枪支 、弹药等。 

三、安全用电 
1. 学生使用电源插座应即插即用,用后断电;宿舍内允许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有人在使用现场,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 
2.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 
3. 禁止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和故意损坏开关、安全指示标志、灯具等公共设施。 
4.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5. 不私接、乱拉电线、插座,不得擅自改变配置电器、电路用途。 
6. 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共同使用和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电控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楼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并承担工料费;如属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二: 

                   学校有关规定 

1.《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学位、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2.《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九)款“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