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7]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图书馆VIP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为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挂靠党政办公室,按照《图书馆VIP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校学字〔2007〕24号)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发文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新的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学位、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提交处分建议及违纪相关证据和资料,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在必要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也可以在通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后,直接报请校长工作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等级,并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会同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交通知书(详见附件2)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送交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上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和日期,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交。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由学生工作处挂号邮寄给学生的成年家属,自交寄之日起(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交;无法邮寄送交的,由学生工作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交,公告送交应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学校有关部门将学生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学生逾期不办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生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向学校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为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生对学校复查有异议,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为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和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图书馆VIP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学生可以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工作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时 间 地 点
同学:
你 违反了校纪校规,经查属实。根据《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和《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规定,学校经研究拟给予 处分,特此告知。
根据《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你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学生签字: 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时 间 地 点
同学:
你 违反了校纪校规,经查属实。依据《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和《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规定,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学校文件送交与你,请签收。
根据《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图书馆VIP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如果你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校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活动,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特此通知。
学生签字: 送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